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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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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15〕  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4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总体方案》,深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评定制度改革,实现导师由资格向岗位的转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导师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既非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非终身制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为强化岗位意识,学校每年进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逐步形成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岗位职责

(一)导师应潜心治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了解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熟悉培养环节和过程的各项要求;认真学习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学校学位点的建设发展。

(二)导师应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既要注重对研究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又要关心其思想、作风及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对研究生的职业规划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阅卷、面试等相关工作;努力做好招生宣传、复试、录取等招生选拔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专业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情况。

(四)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承担研究生学术前沿专题讲座等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注重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每月与研究生研讨不少于2次,及时掌握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进展,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导师应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研究方向、审查论文选题报告、组织论文开题答辩、定期检查论文进展,鼓励研究生及时发表已取得的研究成果;认真审查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客观评价学位论文质量,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好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工作。

(六)导师应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导师的权利

(一)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可在相关研究生培养制度要求的范围内,享有自行安排和开展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权力。

(二)导师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所在院(系)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困难,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提出延期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处理意见。

(三)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与审核、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等享有推荐权。

(四)导师对学校拨付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具有审批和支配权,但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可折算成教学工作量,根据学校相关标准计算。

(六)导师与指导的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难以调和时,有权向院(系)和学校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院(系)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招生资格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应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 申请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3. 年龄不超过56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4. 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CD/CSSCI核心库及四大检索(SCIE/SSCI/A&HCI/EI)期刊源发表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具体要求由各院(系)自定。

(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当年有主持的厅局级(不含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当年有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单项经费工学在20万元以上,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在10万元以上,其他学科在5万元以上。

3. 主持的省部级以上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厅局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校外人员仅限在专业学位领域内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审核其招生资格时,应注重其解决重大工程问题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如确需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则须与校内导师组成导师组

第八条 各院(系)应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身体健康,能做好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2.年龄不超过56周岁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一般应具有协助他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且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期刊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工学

申请人应在四大检索期刊源上至少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E/SSCI收录。

建筑类学科应在学科评估指定的期刊或四大检索期刊源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5篇。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学术译著)相当于学术论文2篇。

(2)管理学

申请人应在四大检索期刊源及CSSCI/CSCD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

(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学学科当年有主持的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管理学科当年有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当年有主持的单项科研经费在8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3.主持的国家级项目结题不超过2年或省部级项目结题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成果特别突出的副教授可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成果特别突出的讲师可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其对应的发表论文条件应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要求,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要求如下:

(一)副教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当年应有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项目。

(二)讲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当年应有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参照上述条件执行,但应注重其解决重大工程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各院(系)可根据其学科特点相应提高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条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

申请人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确定,并将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

申请人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导师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及导师岗前培训工作;院(系)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及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评价良好的导师,经院(系)推荐,学校组织评审后,可授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校根据《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给予其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解除其导师岗位聘任的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被解除导师岗位的,其已招收的研究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九条 导师出差、出国前,必须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指导计划报所在院(系)备案;离校2年及以上者,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年龄计算均以申请当年6月30日为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最多可在两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博(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聘任为B级岗位的教授,若已超过文件规定年龄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者,确因科研需要可向院(系)提出招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招生,并指导研究生直至其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双师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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