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修订稿)
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提高我校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盲审是指评阅人与被评阅人信息相互保密的一种评审方式。
第二条 盲审的论文须隐去作者及导师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均须盲审,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10%,由各院(系)负责送审。各院(系)应制定相应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同时将盲审结果于每年6月和12月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二章 盲审要求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60天,博士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3本符合盲审格式要求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所院校或3名专家。
第六条 若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诉请求,则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不通过,研究生应对论文进行修改;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其申诉请求,则再次组织论文盲审。
第三章 盲审结果处理
第七条 评阅意见分为“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经少量的修改后答辩”、“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进行一定的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后答辩”、“与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进行较大的修改后再次评阅”、“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四个级别。
第八条 若评阅意见全部为“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经少量的修改后答辩”,则评审通过,可申请答辩。
第九条 若评阅意见中有“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进行一定的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后答辩”,则应根据评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条 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1份是“与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进行较大的修改后再次评阅”(以下简称为“修改后再次评阅”)或“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以下简称为“不同意答辩”),一般应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并再次提出送审申请。再次送审应在自所有评阅书返回之日起至少3个月之后,送交2位同行专家评阅。重新送审的2份评阅意见中若有1份是“修改后再次评阅”或“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答辩无效,至少修改6个月后再申请送审。
第十一条 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再次评阅”或“不同意答辩”的份数合计达到2份及以上,则本次申请答辩无效,需至少修改6个月后再申请送审。
第十二条 若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书中有1份为“修改后再次评阅”或“不同意答辩”,一般应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自所有评阅书返回之日起至少1个月后方可重新送审,重新送审的评阅意见仍有 “修改后再次评阅”或“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答辩无效,需至少修改6个月后再送审。
第十三条 若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为“修改后再次评阅”或“不同意答辩”的份数合计达到2份及以上,则本次申请答辩无效,至少修改6个月后再申请送审。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修改后再次申请送审的时间及答辩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逾期提交者不保证其学位授予时间。
第十六条 全部同行专家评阅意见书、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及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说明均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 为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盲审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透露给评审人,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阅专家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基本要求,各院(系)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高学位论文盲审要求。
第十九条 所有学位论文的盲审费用均从研究生导师业务经费中支出。博士论文每篇450元,硕士论文每篇250元(包括专家评阅费、邮寄费及外校相应部门的管理费)。必要时由送审人交纳盲审评阅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